案情简介
被告点云公司针对上述主张做出如下抗辩:点云公司认为其并未侵犯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通过菜鸡云游戏平台向公众介绍涉案游戏,在其运营的“菜鸡”云游戏平台上对涉案游戏的名称仅进行合理引用,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较小,未对二原告造成损害;点云公司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介绍涉案游戏时,未实施混淆行为,用户可以分清涉案游戏系腾讯平台运营;点云公司未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其中:(1)秒进卡、加时卡增值服务是点云公司就其自身提供的服务向用户收费,不存储游戏运行数据;(2)“上号助手”用户勾选用户协议说明后才提供相关服务;(3)点云公司根据用户硬件和网络情况,对涉案游戏画面清晰度作自适应,由用户自行选择画质。

裁判要点
(二)腾讯计算机公司为涉案三款游戏适格原告,腾讯科技为《逆战》游戏适格原告.法院认为腾讯计算机作为《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的独占性被许可人和《逆战》的著作权人,系涉案三款游戏的适格原告主体;腾讯科技仅为《逆战》的共同运营主体,未有前两项游戏的授权,因此系《逆战》游戏的适格原告主体。
案件分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5G云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得益于5G云服务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商用普及,5G云游戏平台应运而生。5G云游戏平台的基本原理是通过画面传输实时转播游戏操作画面,使得用户无需将游戏下载到自有设备中即可在云游戏平台中实时操作游戏。这一模式下亦触发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新需求。在认定云游戏模式中云游戏平台的“实时转播游戏画面”行为是否侵犯了游戏商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法院认定的核心为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行为和公众获得作品的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交互性。具体到本案所涉的云游戏平台模式,云游戏平台将游戏“上传”或放置在其云服务器中的行为属于“提供作品”,用户登录云游戏平台即可在云平台上直接操作游戏,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因此云游戏平台在未取得游戏商家的授权许可下“提供作品”供公众获得,属于侵犯了游戏商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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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众多担保人中的一个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
标题:腾讯公司诉点云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链接:https://www.ltthb.com/news/sypc/12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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